第二十条
有效在古堡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内吸烟、焚香化纸;
(二)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野炊、燃放孔明灯;
(四)涂污、损毁古堡内建筑物、构筑物;
(五)破坏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
(六)擅自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七)擅自进行开山、采矿、采石、采砂、钻探,修建坟墓、垃圾处理场;
(八)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古堡建筑物及其构筑物;
(九)擅自设置广告牌;
(十)擅自复制、拓印古堡内文物;
(十一)其他有损古堡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