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太行古堡群保护名录,制发统一的保护标志。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堡,不得擅自改变名称。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公布。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古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古堡保护开发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