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古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古堡所有人、管理使用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相关设施,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