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堡的调查初审工作,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认定。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