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太行古堡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古堡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遗址;

(二)古堡建筑的附属文物;

(三)古堡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

(四)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古堡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古堡人文遗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