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在古堡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文化宣传展览;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民俗客栈、饭店;

(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五)民间工艺品依法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