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在古堡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一)文化宣传展览;(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三)民俗客栈、饭店;(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五)民间工艺品依法收藏、交易、展示活动;(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