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古堡所有权人以古堡入股,企业或者个人采用出资、租用等方式,参与古堡的开发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