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文瀛湖水域内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