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瀛湖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核挖掘、占用道路、绿地,或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围圈、填堵文瀛湖水体、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景区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四)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