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文瀛湖景区规划建设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文瀛湖生态保护、休闲游览无关的建筑和设施。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出租或者变相出让、出租景区水域、土地、建筑和设施等资源。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