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瀛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造纸、制革、印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向入湖河道、沟渠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