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造纸、制革、印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向入湖河道、沟渠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