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瀛湖水域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圈、填堵文瀛湖水域,不得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固体废物,不得在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污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