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文瀛湖水质,定期清淤,及时清理、打捞文瀛湖水面漂浮物,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水质达标;发现文瀛湖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