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