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一)将该项报告书面提交常委会会议;(二)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有关机关作该项报告;(三)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该项报告,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