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将该项报告书面提交常委会会议;

(二)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有关机关作该项报告;

(三)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该项报告,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