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