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湿地洲滩等方式改变天然湖泊现状、影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