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三节 实验区第三十四条有效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以及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