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以及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