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三节 实验区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目标以及保护区旅游开发规划。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送活动计划,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