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