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