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