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共居、共

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