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