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妨碍示范区建设或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