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与民族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