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平等地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