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生活更加美好,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