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