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争取国家部委的支持和帮助,建立示范区建设省部联席会议制度。省、州(市)、县(市、区)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