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事务、社会科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理论研究、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扶持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学学科建设,促进优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