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将示范区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部门的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