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民族乡一经设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更名、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和迁移人民政府驻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