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职业院校建设,深化校企合作,落实各民族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