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整理、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

文化和旅游、民族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民族艺术创作、文艺演出、文化交流和少数民族传统节庆等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