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力度,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在民族地区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