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体育、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育壮大民族体育产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