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制定民生改善保障措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