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