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