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民族地区传统特色产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