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新型城镇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生态旅游村、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