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快综合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民生扶持项目,推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