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测评指标,建立考评体系。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建设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