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