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