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