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虚假标注认证标志或者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及时通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