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