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