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