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四十五条有效自建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